问题 | 终结破产程序条件 |
释义 | 本文阐述了破产程序终结的条件、效力及破产程序的类型。破产程序终结有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三种情况。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视为消灭,但保证人的责任不受影响。破产程序的终结对破产人和破产债权人都产生效力,其中破产人的效力包括主体资格消灭、免除剩余债务等;破产债权人的效力包括对破产人的保证责任和剩余债务的影响、对破产财 法律分析 一、破产程序终结条件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当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的实施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或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使破产的继续已无意义,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最终结束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 (一)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这时企业破产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二)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这时,应由清算组织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终结,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宣告终结。 (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从而达到了破产程序的实施目的。在这种情况下,由破产清算组织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应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副本送达有关单位。裁定书的内容应予公告。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 (1)对于破产人的效力。由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仅适用于企业法人,因此,破产程序因分配完毕和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而终结后,法人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其所负剩余债务当然免除。 (2)对于破产债权人的效力。由于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债权人未得到分配的债权,于破产终结裁定作出后视为消灭。破产债权人不能于程序结束后向债务人另行主张权利。和解协议实现后,和解债权人于达成和解协议时所免除的部分债权,在整顿成功后亦不得向债务企业再行索要。但是,破产程序终结后,债权人对破产企业的保证人、连带债务人等享有的权利,原则上不受影响。被保证人(主债务企业)破产,债权人固然可以通过破产还债程序实现其债权。然而,在实践中,罕有破产债权人的债权靠破产财产获得足额满足的情况。既然保证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经济活动当事人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实现,债务人的破产,便不能免除保证人的责任。债权人依破产程序未受全额清偿时,可以就不足部分向保证人主张权利。 (3)对破产机构的效力。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清算组、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但破产清算组如有关于破产财产的未完结的诉讼、债权确认诉讼或者对债权分配表等异议之诉等遗留事务时,仍须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 三、破产程序的类型 破产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 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拓展延伸 破产程序是企业破产法中重要的一环,其类型及选择直接关系到破产案件的成功与否。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可以分为破产清算程序和破产重整程序。 破产清算程序是指企业债务人因无法偿还债务,请求法院宣告其破产后进行的清算程序。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务人需要依法进行资产清算,并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破产清算程序的目的是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实现债务人的财产价值。 破产重整程序是指企业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通过与债权人协商,达成债务重组协议,进行债务调整和减轻,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的程序。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就债务的调整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进行债务的偿还。 在选择破产程序时,应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大,资产众多,债务负担较重,可以考虑选择破产清算程序。而如果债务人企业规模较小,资产较轻,债务负担较轻,则可以选择破产重整程序。 同时,破产程序的选择也会受到债务人自身意愿的影响。如果债务人企业认为破产清算程序能够更好地保障自身利益,则可以选择该程序。而如果债务人企业更倾向于通过债务重组来缓解财务压力,则可以选择破产重整程序。 因此,在破产程序的选择上,需要综合考虑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债务负担以及债务人的意愿,以选择最合适的程序,实现债务人的破产清算或重整。 结语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债权人的债权通过破产程序的实施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或者由于某种原因的发生使破产的继续已无意义,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最终结束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的终结有三种情况:破产企业经过和解与整顿,扭亏为盈,获得复苏,从而按照和解协议偿还了债务;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再进行破产程序已毫无意义;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已得到全部或部分满足。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清算组织、债权人会议等破产机构宣布解散,但破产清算组如有关于破产财产的未完结的诉讼、债权确认诉讼或者对债权分配表等异议之诉等遗留事务时,仍须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破产程序包括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种。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如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也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八条 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当提交破产申请书和有关证据。 破产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目的; (三)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章 和解 第一百零二条 债务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规定的条件清偿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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