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于女子生三胎被公司开除,你怎么看 |
释义 | 近日,杭州一女子生育三胎后被解雇一事在网上引发热议。用人单位能否解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女职工呢?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必须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辞退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岗女职工,且对于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在所不问。所以,我认为该公司开除生育三胎女职工的行为是违法的。 一、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由用人单位补足。 依据法律规定,女职工合法生育的,产假期间可以享受生育津贴。而生育津贴的标准,依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是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由此,可能会存在职工所在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与职工月工资存在差异的情况。而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因此,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文规定,生育津贴高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克扣;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由此可知,当生育津贴高于产假工资(即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高于职工月工资)时,相对较好操作,用人单位直接将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的生育津贴支付给员工即可。但当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工资标准(即单位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职工月工资)时,用人单位对差额部分进行补足时,可能会因计算方法的不同而出现差异。 二、女职工劳动保护有什么特别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是: 1、女职工不能从事劳动法规定的禁忌劳动,比如不能常年在矿山井下从事各种劳动; 2、公司对女职工要进行经期保护,孕期保护,产期保护和哺乳期保护,比如不能安排怀孕超过7个月的女工作人员在夜间劳动或者延长8小时外的工作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是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健康的一项政策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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