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职吗? |
释义 | 试用期内不能随时辞职,用人单位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解除合同。提出辞职不需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试用期内不得要求支付培训费。若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在合同期限内解除合同,可向职工索赔。用人单位不能无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存在其他过失。劳动者有权选择辞职,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分析 一、根据劳动法律规定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辞职吗? 在试用期内不可以随时辞职,《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是一项特殊规定,目的在于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的内在能力及素质是否与应聘岗位相匹配作全面考察,综合判断劳动者是否完全符合录用条件。对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试用期也可以对用人单位工作环境、工作条件及发展前景等进行考察,从而决定是否继续工作。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愿留任的,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第32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因此提出辞职的,无需承担违约责任。那么,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呢?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如果是由用人单位出资招用的职工,职工在合同期限内(包括试用期)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则该用人单位可按照《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向职工索赔。 二、试用期可以随时辞退员工吗 为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权利侵害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及设定试用期的次数均有明确规定。对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或者存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过失性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解除合同。因此,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并非可以无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应当举证劳动者确实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或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过失性情形。 在我们国家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者辞职的权利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有权利选择在哪个单位进行工作,也有权利选择离开这个单位,但是必须要基于一个诚实信用的原则提前得通知用人单位,让他们安排好相应的生产活动。 结语 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可以随时辞职。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能力和素质进行全面考察的特殊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来决定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同样地,劳动者也可以在试用期内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和前景,然后决定是否继续工作。如果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工作,可以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各类技术培训并支付了费用,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总之,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并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劳动管理第二十条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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