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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兄弟姐妹的抚养义务范围是什么?
释义
    民法典规定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义务,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特定条件包括兄、姐有负担能力、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兄、姐和弟、妹之间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分析
    兄弟姐妹包括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一般情况下,兄弟姐妹应由他们的父母抚养,因此他们之间不发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特定条件和特定情况下,兄、姐与弟、妹之间会产生有条件的扶养义务。当然,法律对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主要是从同胞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来确定的,因为他们是血缘关系最密切的同辈旁系血亲。对于半血缘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没有血缘关系的养兄弟姐妹和继兄弟姐妹,如果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情形,其相互之间也将产生扶养与被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民法典关于兄弟姐妹间扶养义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二、兄弟姐妹间的抚养义务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兄、姐对于弟、妹的扶养义务,还是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
    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个:
    (1)兄、姐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扶养,如果父母有能力扶养,兄、姐对弟、妹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3)弟、妹尚未成年,如果弟、妹已经年满十八周岁,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也没有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弟、妹对兄、姐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也有三个:
    (1)弟、妹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如果兄、姐对弟、妹不曾履行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就不负有法定的扶养义务;
    (2)弟、妹要有负担能力,如果弟、妹自身生活难以维系,或者仅仅是能够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需要,那么他们也不负有扶养兄、姐的法定义务;
    (3)兄、姐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如果兄、姐只是没有劳动能力但有生活来源,或者兄、姐虽无生活来源但有劳动能力,弟、妹对兄、姐就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上述三个条件应同时具备,否则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就不能成立。
    结语
    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是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规定的。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有扶养无负担能力的弟、妹的义务,而弟、妹也有扶养有负担能力的兄、姐的义务。但是,这些扶养义务并不是绝对的,而是附有条件的。条件包括:兄、姐要有负担能力,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弟、妹尚未成年。同时,兄、姐对弟、妹的扶养义务也有年龄限制,即兄、姐对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有扶养义务,对年满十八周岁但不能自食其力的弟、妹则没有扶养义务。而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也有年龄限制,即弟、妹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兄、姐有扶养义务,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则没有扶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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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8: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