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手术时被误切正常器官的赔偿判决书有什么内容
释义
    本文描述了严女士因医院误诊而接受了不必要的手术治疗,导致术后出现了多种健康问题。尽管医院最终被认定为负轻微责任,但严女士仍然无法得到充分赔偿。本文强调了医疗事故对患者健康的严重影响,并呼吁医疗机构在医疗诊断中必须严谨准确,避免误诊和过度治疗。
    法律分析
    严女士在2003年12月5日前往某医院就诊,医院经过CT检查后确诊她患有“十二指肠肿瘤”,并建议她住院接受手术治疗。严女士住院后,该医院给予常规检查,可是没有发现肿瘤细胞。在没有足够依据确诊肿瘤的情况下,该医院还是决定给严女士施行“胰十二指肠切除术”。术中,手术医生没有做快速病理检查来确诊,即将严女士的“整个胰头、十二指肠、胆囊、空肠上段和半胃”一并切除,术后病理报告:被切除的器官没有肿瘤细胞。
    严女士术后出现:
    1、胰源性糖尿病、糖尿病神经病变;
    2、胃肠功能紊乱;
    3、倾倒综合征;
    4、脂肪泻;
    5、胰管扩张;
    6、焦虑状态等。并被告知今后将存在长期的医疗依赖。
    在严女士的哥哥与该医院交涉过程中,警方介人并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最终获赔40余万元
    由于交涉不成,严女士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燎定,结果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后法院又委托上级医学会重新鉴定,结果为构成医疗事故,医院负轻微责任,按照轻微责任,严女士的损失只能得到10%一20%左右的赔偿,严女士及家属无奈撤诉。
    撤诉后,严女士家属来到上海市海达律师事务所寻求帮助,卢*光律师认为,医院在没有病理依据的情况下,将正常器官误以为恶性肿瘤,并错误切除,造成患者终身残疾并需要长期的医疗依赖,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于是,再次起诉后,严女士提出了要求中华医学会鉴定的申请,法院同意了严女士的申请,中华医学会的鉴定报告认为:1、对疑难、重大手术病例无术前讨论记录,手术方案选择草率;2、手术专家会诊无文字记录;3、术前未将手术可能的并发症向患方充分告知,如术后糖尿病:消化功能障碍等;4、术前诊断为十二指肠肿瘤,术中探查不规范、不仔细,在肿物性质不明的情况下,未向患者交待冰冻病理检查的利弊,未做冰冻病理检查,便行手术切除胰、十二指肠等脏器;医方上述医疗过失行为违反了医院工作制度和普通外科的诊疗常规,与患者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鉴于患者所患“环状胰腺”较为罕见,术前病史7年,诊断存在难度,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之后,法院开庭审理本案,并于2007年7月24日出具一审判决书,判决被告赔偿原告436548.6元。
    手术过程构成侵权
    这份判决书采纳了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认为被告在对原告进行手术治疗过程中,存在违反工作制度和普通外科诊疗常规等过失行为,构成对原告的生命健康权的侵害,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解读这份判决书:
    1、适用法律:
    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计算赔偿数据。
    这个问题在理论和实务界都是个讨论得很激烈的话题,问题的根源在于我国法律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还没有完全统一,导致相同的损害后果出现不同的赔偿数额。在本案巾,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正确的,因为它符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律原理。
    2、责任比例:
    本案中,共有三份医学会的鉴定,并且有三个不同的结论,法院最后采纳了中华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并判令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我们认为也是正确的。
    虽然鉴定报告仅仅是证据的一种,没有高低级别之分,但是显然中华医学会的鉴定报告事实上更有权威和公信力,分析意见也更加透彻,所以应当采信中华医学会认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的鉴定结论。
    3、后续治疗费: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对医疗费的规定:医疗费按照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又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对于今后医疗依赖,因尚未发生,且严女士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于证明必须是多少,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今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故本案不予支持。也就是,一审法院认为,严女士应当荏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二十五条 医师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和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师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4/12/26 21:2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