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如果股份质押到期日未清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方将其财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财产为债权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对财产进行贴现,或者优先以拍卖或者出售财产的价格支付。出质人只有在履行期结束时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方可行使质押。在此之前,质权人直接占有质权的,应当履行妥善保管质押的义务。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后的合理期限内无法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达成协议,变更财产所有权。但是,设定质押时,不应当约定债务人逾期无法清偿债务的,质押物的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