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劳动仲裁的规定 |
释义 | 用人单位应提供考勤记录,否则承担不利后果。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相关通知,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可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社保缴纳记录、工作证等证据来确立劳动关系。考勤记录是其中之一,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分析 考勤表、考勤记录一般由用人单位掌握,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法律知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拓展延伸 劳动仲裁中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与劳动法保护 劳动仲裁中,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是指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对于考勤记录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合法性的证明责任。根据劳动法保护的原则,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而用人单位应履行相应的劳动法规定。在劳动争议中,如果劳动者主张考勤记录存在问题,他们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而用人单位则有责任提供准确、完整的考勤记录作为证据来反驳劳动者的主张。劳动仲裁机构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并根据劳动法保护原则,作出公正的裁决,以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并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结语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和劳动法的保护原则,劳动仲裁中,考勤记录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负担。劳动者享有合法权益的保护,用人单位应提供准确、完整的考勤记录作为证据来反驳劳动者的主张。劳动仲裁机构将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公正裁决,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用人单位若不提供考勤记录,将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事项的研究,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的事项进行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仲裁案件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的协商和解】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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