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药品生产企业变更《药品生产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6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药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七条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生产许可证》,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无《药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药品。《药品生产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生产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开办药品生产企业,除依据本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药品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防止重复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