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死刑复核程序的具体应用 |
释义 | 死刑复核程序在中国刑事诉讼中起着重要作用。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需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死刑缓期执行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也需进行复核。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快速上报案件剥夺了被告人的诉权,以及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上报给高级法院。这些问题应该得到纠正,以确保对待死刑案件的严肃性。 法律分析 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是刑罚中最严厉的刑种,故而法院在判决犯罪分子死刑时是非常慎重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件在普通程序之外规定了一个特别的审核程序,即死刑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只适用于死刑案件,复核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只能是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案件的,只能是高级人民法院,具体申报程序如下: 1.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报请复核 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在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复核内容、方式等与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相同。高级人民法院按照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发回重新审判; (2)认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依法改判; (3)同意维持原判的,裁定予以核准。 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第一,报送时间上,为了从快而急切上报,剥夺了被告人诉权,关于不等上诉期满就上报的问题,因为有些地方上要求案件要从重从快,特别是对一些重大恶性案件,要快审、快结、快杀,导致有些法院不等上期满就急急上报,人大1983年9月2日曾作的一个《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决定》,这个决定里面实际上就把几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上诉期限由十天改为三天,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就此规定作出限制性的解释,我认为这个规定在今后的实践中应当被废除; 第二,把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上报,矛盾上交,抱着试试看的心理,我在高级法院担任副院长时遇到很多这种情况,因为有些死刑案件在事实证据上卡不死,但是不判死刑在当地党委又交待不了,可能被害人的家属也闹得厉害,就没有办法,判了后就把矛盾上交给了高级法院,所以我们在每年改判和发回重审的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就是因为类似情况,我们认为这种情况,特别是对待死刑案件在执法态度上是极不严肃的,应当坚决予以纠正。 结语 死刑复核程序是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审核的特殊程序。法院在判决死刑时非常慎重,而死刑复核程序则确保了判决的公正与合法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死刑立即执行案件需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死刑缓期执行案件,高级法院也进行复核,并根据情况作出发回重新审判、改判或维持原判的裁定。然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如快速上报案件剥夺了被告人的诉权,以及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被试探性地上报。这些问题需要得到纠正,以确保对待死刑案件的严谨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死刑复核程序 第二百四十六条 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三百零一条 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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