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行政处罚告知书是什么意思? |
释义 |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就是在被处罚人被行政机关处较大数额罚款、拘留等,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有权申请听证,行政机关待听证完后再决定是否处罚。 行政处罚告知书只是起到告知的作用,不同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如果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中的一些内容有异议,是可以拒签并向上申请重新处理。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要求,为了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先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依据管理相对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一、告知和听证程序 告知程序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必经程序,行政机关在听证程序后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它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做出行政处罚前将告知的内容全面地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然而在现实中,一些执法人员往往将告知内容随意删除,对行政行为相对人没有履行告知理由和告知权利程序,使告知内容不完全。 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行政机关)应对其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告知作为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过程中必须履行的程序,一旦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承担其已正确履行告知程序的责任。从此意义上来讲,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相对人进行告知。行政机关可以制作告知文书,载明查证属实的相对人的违法事实,予以处罚的依据、理由、决定的处罚类别以及相对人应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行政处罚听证时间期限的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第六十五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六十七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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