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农田建房举报的相关规定及流程 |
释义 | 举报占用耕地建房,政府应责令退还,限期拆除。自然人和单位都可能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包括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强占多占耕地、违法买卖流转耕地建房等。依据土地管理法,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包括限期改正、罚款和拆除建筑物等。建设单位或个人不服处罚决定可起诉,否则将面临强制执行费用承担。 法律分析 占用耕地建房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占用耕地建房应由政府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改正治理并限期拆除。 自然人和单位都有可能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 1、自然人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非法占用耕地行为的自然人。 2、单位非法占用耕地,主要是指单位在国家建设用地、本单位发展建设和乡(镇)村建设用地过程中,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1、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 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 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 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 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建的房屋; 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结语 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保护耕地是国家的法定责任。对于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举报。政府部门有权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限期改正治理并拆除。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单位,都有可能构成非法占用耕地罪。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规定明确了占用耕地建房的禁止行为。依据《土地管理法》,对于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依法采取处罚措施,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治理和拆除建筑物等。建设单位或个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将面临强制执行的风险。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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