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应当积极培养和选拔女干部。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必须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以候选人是妇女为由拒绝任用,法律强制性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担任领导成员。同时,国家应当重视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女干部。 各级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法律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