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办失业保险程序包括什么2023 |
释义 | 成都市办理失业保险的步骤包括:解除劳动关系后前往社保局办理手续,7日内前往就业局失业保险处备案,审核通过后失业保险处签发通知书并通知单位,失业人员需持通知书到就业局和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登记和领取失业保险金,最长领取期限为24个月。申请失业保险的条件包括已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 法律分析 成都市办理失业保险的步骤如下: 1. 在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需前往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2. 在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需在7日内前往就业局失业保险处办理失业人员登记备案手册。 3. 审核通过后,失业保险处将签发《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并通知单位及时将通知书送达失业人员本人。 4. 失业人员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需持《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身份证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4张到就业局培训处、职介中心分别办理职业培训登记和求职登记。 5. 失业人员还需持《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按月签领失业保险金。 二、申请材料 1、本人身份证明; 2、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3、《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 4、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开具的个人银行账号。 三、办理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 2、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3、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4、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 5、有求职要求的。 四、领取期限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 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因用人单位的破产、撤销、解体、撤销或者减少劳动能力而失业,并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而申请失业保险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失业保险申请表》; 2. 身份证件复印件; 3. 失业登记证明; 4.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5. 失业人员应当提供就业失业情况证明; 6. 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值得注意的是,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应真实、合法、完整。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失业人员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失业保险金领取款凭证,并将失业保险金划入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关系所在银行账户。 在办理失业保险时,失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冒名顶替或者虚构材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成都市办理失业保险的步骤如下: 1. 在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需前往社保局办理相关手续。 2. 在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需在7日内前往就业局失业保险处办理失业人员登记备案手册。 3. 审核通过后,失业保险处将签发《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并通知单位及时将通知书送达失业人员本人。 4. 失业人员在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需持《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身份证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4张到就业局培训处、职介中心分别办理职业培训登记和求职登记。 5. 失业人员还需持《失业保险金核发通知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本人一寸免冠照片2张到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和按月签领失业保险金。 申请失业保险需要以下材料:本人身份证明、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劳动合同》复印件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相关材料、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开具的个人银行账号。办理条件包括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有求职要求。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章 失 业 保 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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