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 疫情传播得到控制; 2. 卫生系统具备发现、检测、隔离和治疗每个病例,并追踪每个接触者的能力; 3. 在卫生设施和养老院等特殊环境中将暴发风险降至最低; 4. 在工作场所、学校和人们所必须前往的其他地方采取了预防措施; 5. 可以控制输入性风险; 6. 社区接受了充分的教育,参与并得到授权,可以适应“新规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第四十五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