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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高龄补贴的标准是什么
释义
    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的管理办法及标准如下:80岁以上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获得100元的津贴,用于他们的养老服务消费,特别是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获得500元的津贴,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获得800元的津贴,而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获得1000元的津贴。此外,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是该市老年人
    法律分析
    针对80岁以上及以上的老年人,我们会提供津贴,用于他们养老服务消费,特别是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
    1.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3.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
    二、补贴范围、对象和标准
    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发放给具有本市户口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包括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等三类。
    具体补贴对象、使用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给低保、低收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困难老年人,用于日常照料等生活性服务补贴。
    1.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含领取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境补助金的老年人,下同),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低收入家庭中未享受低保待遇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3.属于本市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且不符合前述1.2.款条件的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给重度失能或持有相应残疾证的老年人,用于因生活自理能力缺失而产生的长期照护补贴,包括但不限于购买照料支持、照顾服务、护理服务等照护性服务。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区要做好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与长期照护保险服务机制的统筹衔接,使专业护理服务更好惠及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各区要加快健全养老服务体系,采取借记方式将护理补贴发放到老年人账户,以服务给付方式用于照顾服务范围内的消费,允许用于购买照料护理用品等消费支出,确保有效满足老年人多元个性、便捷支付、专业照料的服务需求,账户原则上不支持提现、不定期清零、不指定在北京行政区域内限定地域消费,对执行中的例外情况另行通知。
    1.经能力综合评估为重度失能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肢体、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中的多重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
    2.残疾等级为二级的视力、肢体残疾老年人,残疾等级为二级、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3.残疾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听力、言语残疾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三)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给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用于养老服务消费特别是生活照料护理服务。
    1.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3.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800元。
    拓展延伸
    按照《北京市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办法》规定,北京市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这一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该办法,补贴对象为北京市户籍且年满60周岁、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人,以及享受城市特困供养、农村特困供养、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值得注意的是,补贴金额由谁发放?根据办法规定,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各相关部门共同落实。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还可以获得其他养老服务补贴,如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助餐补贴、政府购买服务、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
    总之,北京市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的实施,旨在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结语
    针对80岁以上及以上的老年人,北京市会提供津贴用于他们的养老服务消费,特别是生活照料和护理服务。根据《北京市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津贴管理实施办法》,80周岁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获得100元的津贴,9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获得500元的津贴,而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获得800元的津贴。此外,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高龄老年人津贴也适用于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法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2012-11-09)\t第九条\t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殡葬管理条例(2012-11-09)\t第十三条\t遗体处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二)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殡葬管理条例(2012-11-09)\t第四条\t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
    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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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9:4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