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籍贯是指祖父及以上父系祖先的长久居住地或出生地。又称祖籍或原籍。籍贯原则上一般从父亲开始,个别特殊情况从母亲开始。原籍是原籍贯。参照公安部公通字[1995]91号文件,公民的籍贯应为我出生时祖父的居住地(户籍所在地);祖父去世时,填写祖父去世时户口所在地;祖父未落户的,填写祖父应落户的地方;公民登记籍贯后,祖父再次迁移户籍的,公民的籍贯不再随之改变。填写籍贯时,可以具体到县(市),不需要更详细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 区/县。一般区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香港特区/澳门特区/ 县/县级市/县/区 乡镇/街道 村/省、县、镇行政区划中间不写地级区划(地级市)名称。户籍不一定是这个人的祖籍地或者籍贯地,尤其是在经济发达地区,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建设的一些新地方和现代地区。大量人的籍贯地不是户籍地。这些人一般是改革开放后或者在中国的计划经济时代,按照当时国家的分配从外地迁移或者近代迁移到新地方的。按照中国几千年的传统说法,籍贯是祖籍的一种表现,是户籍和籍贯的区别。 法律客观: 《国籍法》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