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品餐饮需要的证件 |
释义 | 开餐饮店需要办理的证件如下: 1、餐饮从业人员最基本的健康证; 2、办理排污许可证; 3、办理餐饮经营许可证; 4、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 5、办理营业执照; 6、办理税务登记证。 办理餐饮营业执照的流程如下: 1、到辖区内工商所登记; 2、申领排污许可证; 3、申领卫生许可证; 4、工商营业执照办理; 5、进行消防审批。 餐饮食品制作过程主要环节: 一、要确保待加工原料的新鲜和安全,避免使用因采购或保存不当等原因不能保证安全的原料 二、是在口味和安全的选择上,必须注重安全第一,选择合适的加工方法,如热炒相对比凉绊菜更安全些。需要熟制加工的食品应烧熟煮透,确保食物中心温度不低于70℃。 三、是全程应有避免交叉污染的意识,如在粗加工环节,需做到肉禽类与水产类及果蔬类分池洗涤,不要混用加工工具如砧板等。 四、是加工后食物或剩余食物根据其特点应注意置于10℃以下或60℃以上的温度抑制有害微生物繁殖。控制加工到供应的时间在2小时内。剩余食物再加工时应注意查验其是否变质并确保充分加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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