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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抢劫罪既遂标准是如何的
释义
    本文探讨了抢劫罪既遂标准和判刑标准。抢劫罪既遂标准包括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四个方面。在客观方面,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在主观方面,行为人需具有直接故意且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抢劫罪的判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
    法律分析
    关于如何确定抢劫罪既遂标准的法律问题,刑事律师已经收集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并为大家提供了一些参考。
    一、抢劫罪既遂标准是如何的?
    具备以下四方面构成要件的就属于抢劫既遂: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但是,对于抢劫犯来说,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正因为如比,本法把抢劫罪规定在侵犯财产罪这一章。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这种当场对被害人身体实施强制的犯罪手段,是抢劫罪的本质特征,也是它区别于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最显著特点。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该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只抢回自己被骗走或者赌博输的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不构成抢劫罪。
    二、抢劫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对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就是,该犯罪行为已经符合法律上规定的所有构成要件,在抢劫案件中,只要当事人实施了抢劫这一行为,无论是否达到了抢劫的目的,也不管抢到了多少钱,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拓展延伸
    抢劫罪既遂是指在抢劫行为中,犯罪嫌疑人已经完成了抢劫罪的全部要件,即已经获得了财物,并且具有了非法占有的目的。那么,抢劫罪既遂标准是什么呢?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抢劫罪既遂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 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
    2. 已经取得财物;
    3. 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中,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是指犯罪嫌疑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被害人无法反抗,从而达到抢劫的目的。而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是指犯罪嫌疑人通过抢劫行为,非法占有被害人的财物。
    需要注意的是,抢劫罪既遂与抢劫未遂的区别在于,抢劫罪既遂要求犯罪嫌疑人已经完成了抢劫罪的全部要件,而抢劫未遂则是指犯罪嫌疑人未能完成抢劫罪的全部要件,例如未能取得财物或者未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等。
    总之,抢劫罪既遂是指犯罪嫌疑人已经完成了抢劫罪的全部要件,包括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已经取得财物以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结语
    抢劫罪既遂标准包括四个方面构成要件,即客体要件、客观要件、主体要件和主观要件。其中,客体要件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主体要件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要件是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抢劫罪的判刑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二条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五条 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决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公安机关执行的,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交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等部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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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9 9:3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