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企业广告宣传费按业务收入的15%限额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十四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二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二点五的部分,准予扣除。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十四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一条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二的部分,准予扣除。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百分之二点五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