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付宝网络诈骗申诉流程是怎样的? |
释义 | 支付宝付款码功能存在安全风险,不法分子可能通过骗取付款码来盗取资金。为了防范诈骗,支付宝关闭了付款码的线上转账功能,只能用于线下付款。用户如需使用二维码转账,可扫描支付宝的“我要收款”二维码进行操作。同时,警方还揭示了电信诈骗的变种手段,包括冒充114工作台、快递公司等,通过谎称欠费、身份被盗用等手段实施诈骗。大家要提高警惕,保护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 法律分析 支付宝首页的付款码,既能向商户付款,也能向别人收钱。不过,习惯用二维码支付的用户要小心了。支付宝在官方微博上表示,这一便捷功能已经被不法分子盯上了。有人已经可能通过花言巧语骗来你的付款码,并利用二维码支付小额免密的便捷将你账户中的钱划走。支付宝的付款码就是一个动态二维码,相当于将你的银行卡密码放在了这个二维码中。 目前,付款码有两个功能:一个是对支付宝签约商户提供的扫码付款功能,必须要有专业的扫码枪或摄像头等设备才能完成;另一个是对所有人开放的扫码收钱功能,就算彼此不是支付宝好友也可以通过扫描对方付款码从对方账户中收钱,且不需要专业设备,只要用支付宝首页的扫一扫就能操作。 2017年2月20日起,支付宝首页上的付款码将专码专用,只用于线下付款,不再具备线上转账收款功能。关闭付款码线上转账功能是因为有不法分子利用此便利来骗钱。2月20日后,如果用户仍想使用二维码转账,可通过扫描支付宝右上角“我要收款”的二维码进行操作,用户在超市、便利店等场景中使用付款码支付的不受影响。 支付宝的付款码功能将只能用于线下付款,不再具备线上转账付款功能,与此同时,所有收款功能统一到“首页右上角的——我要收款”页面的举动其中一方面是为了强化付款码的产品定位,更好的服务用户的不同业务需求,另一方面,这么做更多地应该是为了防范诈骗。 电信诈骗变种 据警方调查,传统电信诈骗手段嫌疑人一般冒充电信局等工作人员谎称事主电话欠费,然后转向冒充的“公安人员”,谎称事主身份信息被冒用并实施诈骗: 1.有些嫌疑人拨打事主电话时冒充114工作台,来电显示电话号码为114; 2.嫌疑人谎称事主医保卡在异地药店买药消费,已经“不能用”,进而告诉事主身份信息被盗用,接着实施诈骗; 3.嫌疑人自称是快递公司工作人员,称有两个邮件一直没有送到,邮件是公安分局发的,主要内容是信用卡欠费已经被法院起诉,还牵扯到一个几千万元的金融案件,进而实施诈骗; 4.嫌疑人在告诉事主电话欠费的同时,告知事主电话欠费是假的,实际上事主的信息泄露有可能卷入案件,建议做一个金融保单,进而实施诈骗; 结语 使用支付宝付款码要小心了!不法分子已经盯上了这一便捷功能。他们可能通过花言巧语骗取你的付款码,并利用二维码支付的便利将你账户中的钱划走。付款码是动态二维码,相当于将你的银行卡密码放在其中。为了防范诈骗,支付宝决定关闭付款码的线上转账功能,只能用于线下付款。如果想进行二维码转账,可通过扫描支付宝右上角的我要收款二维码操作。请大家保持警惕,防止电信诈骗的变种。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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