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涉外合同诉讼法律实务,涉外合同诉讼可能发生以下法律风险: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是否适用该国际条约规定的法律风险; (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有声明保留的条款; (三)被告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住所的法律风险; (四)合同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的法律风险; (五)诉讼标的物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律风险; (六)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否有可供扣押财产的法律风险; (七)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否设有代表机构的法律风险; (八)合同当事人协议选择法院管辖的,是否符合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法律风险; (九)诉讼案件是否属于专属管辖的法律风险; (十)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二百六十五条 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百六十六条 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