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破产前必须听证。对于应进行听证审查的案件,法官助理经主审法官同意后,安排听证时间和听证地点,并在诉讼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登记。 法律依据: 《审判执行流程管理规程》 第十四条 听证通知书由法官助理制作,审判长签发。听证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应于听证三日前送达给参加听证会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下列破产申请一般应当进行听证调查: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清算、重整申请; (二)债务人自行提出的和解、重整申请; (三)涉及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破产申请; (四)涉及在全国、全省及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影响企业的破产申请; (五)其他需要听证调查的破产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