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人连带责任期限主要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商定,若无约定,则保证期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人未履行到期债务或约定情况时,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分析 担保人连带责任期限主要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约定。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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