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不低于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0%。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也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原则上应不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因此,公积金缴纳标准与工资挂钩。 如果工资变动,用人单位应及时按照实际工资调整缴费基数,保证职工的公积金缴纳金额符合相关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未及时调整缴费基数,导致职工公积金缴纳金额不符合规定,应当追缴差额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应当不低于本单位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0%。”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缴费基数原则上应当不低于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追缴应缴费用及加收滞纳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