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后金银首饰的处置问题 |
释义 | 离婚后金银首饰的处理原则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离婚时,女方专用的金银首饰属于个人财产,不需分割,而夫妻共同购买的贵重首饰可协商分割。根据《民法典》,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无协议则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赠与财产、其他共同所有财产、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等。 法律分析 一、离婚后金银首饰咋处理 1、如果金银首饰是女方专用的物品,那就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要求分割。如果金银首饰比较贵重,双方是买来保值的,那就可以当做夫妻共同财产,离婚的时候协商分割。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1、工资、奖金。 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结语 离婚后金银首饰的处理原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金银首饰为女方专用物品,属于其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而如果金银首饰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在离婚协商中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协议不成时,法院将根据具体情况判决,保障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权益。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也明确了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同时,住房补贴、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以及一次性费用也应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实际情况进行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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