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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拐卖儿童罪构成特征有哪些?
释义
    拐卖儿童罪的特征包括明显的拐卖行为和以诱骗他人脱离父母的方式进行拐卖,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收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规定为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其中,拐卖儿童的3人以上为情节特别严重。在具体执行中,不应扩大范围。
    法律分析
    一、拐卖儿童罪的特征包括哪些方面?
    拐卖儿童罪的关键特征在于明显的拐卖行为和以诱骗他人脱离父母的方式进行拐卖,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收入。由于这种行为已经对儿童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因此即使孩子的监护人不起诉,犯罪主体仍然会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二、拐卖儿童的处罚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规定:
    1、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
    参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本法第240条第1款所列的8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8项情形之外再扩大范围。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的认定:
    首要分子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需要指出,在一起案件中,首要分子既可能是一个,也可能是几个。凡符合法定特征的,都要认定为首要分子。根据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2)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对于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认定:
    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既可以是一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也包括多次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行为人既可以是实施拐骗等6种行为之一而对象为3人以上,也可以是两种以上行为而对象总计为3人以上,如拐骗1人,中转过另外2人。但是,实践中往往出现被拐卖的妇女自愿随带自己不满14周岁的子女的情况,对此应如何认定行为人拐卖的人数呢,跟随被拐卖妇女的儿童能否计入总数,关键要看行为人是否有将儿童一并出卖的目的,对此要考察行为人是否有以妇女所带儿童作价,与他人讨价还价的行为。对于没有一并出卖儿童的行为和目的的情况,不应将儿童计人拐卖的人数之中。
    (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对于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认定:
    这是指拐卖妇女的犯罪分子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不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手段,也不论被害妇女是否有无反抗行为,都应当按此项规定处罚。
    但如果不违背妇女意志的奸淫行为,则不在此列。比如妇女自愿被他人拐卖,在拐卖过程中又自愿地与拐卖人性交,任拐卖人奸淫,就奸淫而言,并不具有侵犯妇女人身权利之性质,不应适用本法第240条第1款“奸淫被拐卖的妇女”之规定。
    当然如果被拐卖的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行为人明知而与之性交的,即便幼女自愿,也具有奸淫幼女犯罪的本质,应适用该项规定。
    总之,这里的“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必须是在性质上已构成强奸罪或奸淫幼女罪的奸淫行为(但奸淫既遂与未遂在所不问)。
    (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对于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认定:
    这里实际上包括两种情况:
    ①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即指采用引诱、欺骗、强迫方法使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我们认为这种行为应限于拐卖过程中,如果行为人是先有引诱、强迫妇女卖淫的行为尔后又起意将妇女出卖的,或者拐卖妇女之后,又通过各种途径对该被拐卖的妇女引诱、强迫而使其卖淫的,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引诱卖淫罪(当对象为不满14周岁少女时,则为引诱幼女卖淫罪)或强迫卖淫罪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
    ②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这一情节中,要求拐卖人明知收买人迫使该妇女卖淫。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收买人将妇女买去是迫使其卖淫,对行为人追究这一行为的刑事责任(表现为从重处罚)没有合理根据,违背了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
    (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对于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认定:
    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为制止被拐卖人或其亲属的反抗而实施捆绑、殴打行为,或者被拐卖人及其亲属因犯罪分子的拐卖行为、拐卖中的殴打、侮辱、虐待、强迫卖淫、奸淫等行为而在精神上遭受打击,造成重伤、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情况,包括引起自杀在内。如果在拐卖过程中,行为人故意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实施杀害或重伤,对行为人应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重伤)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实行数罪并罚,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拐卖妇女、儿童罪可以由绑架行为构成。对于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过程中,故意伤害或故意杀害被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在本法第239条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行为被明确规定为绑架罪的一个从重情节,故意重伤作为从重情节,根据“举重明轻”逻辑,也内涵于法条之中,因此对行为人不必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与绑架罪实行数罪并罚。这就存在着矛盾之处,对此还没有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在有分工的共同犯罪中,不论行为人是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罪法定的客观行为中之何种,只要其具有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目的,均与此情节符合,而不要求实际上已将妇女、儿童卖至境外,离开国境线。
    由于儿童并不能很好的明辨是非,故此不少人会实施拐骗的行为,想通过将其售卖等方式获得收入,或者是想报复孩子的父母,只要是犯罪行为人已经满足了此类犯罪的犯罪要件,此时只要被司法机关发现,不管孩子的父母是否起诉,该犯罪行为人都会受到处罚。
    拓展延伸
    拐卖儿童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会给孩子们带来极大的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同时也会给他们的家庭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为了解决拐卖儿童问题,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规定,对拐卖儿童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拐卖儿童的行为将受到以下处罚:
    1. 拐卖一名儿童,或者拐卖两名以上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儿童集团的主犯;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拐卖儿童;
    (四)使用儿童虐待,情节严重;
    (五)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2. 拐卖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其他成员;
    (二)拐卖儿童并非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之一;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拐卖儿童;
    (四)使用儿童虐待,情节严重;
    (五)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3. 拐卖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拐卖儿童集团的其他成员;
    (二)拐卖儿童并非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之一;
    (三)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手段拐卖儿童;
    (四)使用儿童虐待,情节严重;
    (五)其他恶劣情节。
    4. 拐卖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拐卖儿童未遂的;
    (二)拐卖儿童过程中,被他人发现或者有其他阻碍解救行为的;
    (三)拐卖儿童后,非法剥夺被拐卖儿童人身自由的;
    (四)其他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
    以上处罚规定表明,拐卖儿童的行为将受到我国法律的严厉打击。对于拐卖儿童等严重犯罪行为,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会依法予以严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儿童权益。
    结语
    拐卖儿童罪具有拐卖行为和以诱骗他人脱离父母的方式进行拐卖,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非法收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罚规定了犯本罪的刑罚,并明确了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在具体执行中,不应扩大范围。犯罪分子若有将儿童一并出卖的目的,则儿童计入拐卖的人数之中。此外,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和拐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情形也属于拐卖儿童罪。如果拐卖过程中导致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则认定为拐卖儿童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九章 渎职罪 第四百一十六条 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有关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姓名、影像、住所、就读学校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其身份的信息,但查找失踪、被拐卖未成年人等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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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5:54: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