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卖方应提供哪些交货信息 |
释义 | 在房屋交付时,卖方需要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房屋测绘机构发布的测绘信息。出卖人不提供这些信息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房屋。出卖人未事先告知实际情况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房屋交付后,如果买受人认为房屋符合约定并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签字后,开发商将完成房屋交付,那么开发商应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但是,拒绝收房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果房子被随意拒绝,可能会引起纠纷。 法律分析 在房屋交付时,卖方需要提供以下资料:政府机构签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这一表格具有更高的权威性,能更好地证明房屋已成功通过竣工验收;此外,卖方还需要提供2份相关文件。房屋测绘机构发布的测绘信息,前者是出卖人承担商品房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后者是对房屋各部位(构件)的结构、性能和类型、性能和标准等进行说明,以及对售楼方提出建议,确保住宅质量使用文件的说明。 出卖人不提供第一、第二信息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出卖人不提供“两本书”的,有的案例认为规定“两本书”是为了加强商品房质量管理,保证商品房售后服务水平,并维护住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提供不构成拒绝购房的条件。发生房屋产权纠纷时,出卖人可以对其交付的房屋承担银行抵押权、第一买受人债权、工程承包人优先权等多种权利;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住房权利。买受人虽然收到房屋,但其权利处于不稳定状态,可能无法办理产权证,因此随时都会被物权人起诉,要求其腾出房屋。出卖人未事先告知实际情况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 房屋交付后,约定或者法定的证书办理期限届满一年以上,因出卖人原因买受人不能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买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一房二卖或者隐瞒抵押的,买受人可以按照《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责任。 房屋交付时,买受人认为房屋符合约定并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签字后,开发商将完成房屋交付。开发商提供的文件不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开发商应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但是,拒绝收房应当符合法定条件。如果房子被随意拒绝,可能会引起纠纷。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房屋买卖合同》的规定,卖方需要提供一系列房屋交付资料,以确保房屋的合法性和权益转移。这些资料包括: 1. 房屋所有权证明:证明房屋归谁所有,是卖方个人的还是属于其他所有人的,如划拨用地、集体土地等。 2. 房屋租赁合同:如有租赁关系,需提供租赁合同及其解除或终止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3. 房屋抵押合同:如有抵押关系,需提供抵押合同及其解除或终止情况,以及抵押双方的权利义务。 4. 房屋查封证明:如有查封关系,需提供查封证明及其解除或终止情况,以及查封双方的权利义务。 5. 房屋权属转移证明:证明房屋权属的转移,包括过户、赠与等。 6. 房屋验收合格证明:证明房屋已经经过竣工验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7. 房屋交付日期:明确房屋交付的具体日期和时间,以及交付时是否需要卖方到场。 8. 房屋交付方式:明确房屋交付的方式,如现金、转账、房屋过户等。 9. 房屋交付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房屋交付后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如物业管理、水电气费等。 10. 其他相关资料:根据房屋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若卖方未能提供上述房屋交付资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补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 结语 房屋交付是购房者和卖方之间的重要环节,对于房屋的质量和权益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房屋交付时,卖方需要提供政府机构签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房屋测绘机构发布的测绘信息,以证明房屋已成功通过竣工验收,并说明房屋各部位的结构、性能和类型、性能和标准等。出卖人不提供这些信息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出卖人不提供“两本书”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责任。在房屋产权纠纷时,出卖人可以对其交付的房屋承担多种权利,或者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住房权利。如果房屋交付后,买受人认为房屋符合约定并在房屋验收交接单上签字后,开发商将完成房屋交付,但开发商提供的文件不全的,买受人有权拒绝接受该房屋,开发商应承担迟延交付的责任。因此,在房屋交付时,买受人和卖方都应当认真提供必要的资料,以确保房屋的质量和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买卖合同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章 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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