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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
释义
    

法律主观: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 股东大会决议 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 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公司解散的,在解散前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在60日内予以公告,清算完毕后方可办理 公司注销手续 。 因为目前并不清楚贵公司的解散原因,公司清算分为一般清算和破产清算,而破产清算必须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所以如果贵公司不是破产清算,法院无需停止本案的审理程序,你如果对本案不服,可以上诉。 就目前来说,如果你们认为公司已资不抵债,可以向法院申请进入破产还债程序,之前判决的执行也会被一并中止,待资产清算完毕后按照破产清算一并处理。 时间和程序的把握对本案非常关键。
    

法律客观: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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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6:1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