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诉讼委托辩护人时间起点是什么,有没有法律依据 |
释义 | 刑事诉讼委托辩护人时间起点根据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类型划分。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可自移送至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被告人可随时委托辩护人。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委托辩护人时间起点是根据自诉案件和公诉案件的类型来划分的。在我国的刑事诉讼的程序的规定中,如果是公诉案件的,我国的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自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我国的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拓展延伸 刑事诉讼委托辩护人的时间起点及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有权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因此,刑事诉讼委托辩护人的时间起点是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时。被告可以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或之后委托辩护人。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被告在审查起诉阶段,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这些规定为被告提供了合法的权利和保障,确保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获得适当的辩护。因此,刑事诉讼委托辩护人的时间起点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需要结合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审查起诉阶段来确定。 结语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刑事诉讼委托辩护人的时间起点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可以在案件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辩护人;而对于自诉案件,被告人则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此外,根据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时机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规定,被告也可以在这些阶段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这些规定确保被告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享有合法的权利和保障,以获得适当的辩护。因此,刑事诉讼委托辩护人的时间起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四章 辩护与代理 第四十八条 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但是,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严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的,应当及时告知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三章 缺席审判程序 第二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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