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有关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的立案标准是:非法采伐一棵或非法毁坏致死一棵以上的,应以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立刑事案件,追究刑事责任。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行为,量刑标准如下: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1、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2、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3、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以上规定申请采集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