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会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此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述的规定处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违法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既遂会判得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设立审批、登记机构和股票、债券发行、上市审批机构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国家机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怎么认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 1、行为人受贿后实施本罪行为的,属牵连犯罪,按其处罚原则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2、本罪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特别规定,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应依特别法条即本罪定罪。 3、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一般不构成本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