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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账追收师如何“追债”
释义
    商账追收师是一种拥有相关职业资格的行业新身份证。商账追收和暴力讨债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别,商账追收师必须得到债权人的正式委托并签署委托协议书后,才能正式开始工作。他们一般会采取电话催账、信函催账、上门拜访、法律追收等逐步深入的办法。商账追收师的佣金一般是和债权人协商决定的,主要是根据账龄和债务的难易程度来决定的。商账追收业在我国出现已有将近20多年的历史,但由于讨债人可能涉及债务人的隐私等法律问题,该
    法律分析
    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商账追收师这一行业新身份证,108位拥有相关职业资格的商账追收师得以浮现。在温州,江南调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韩X就是首批商账追收师之一。
    对于持证上岗,在调查行业已经从业10年的韩X一脸的兴奋。他说:以前帮企业追讨债务的时候,是以半公开半隐蔽的方式进行的,现在拿到了职业培训证书,可以理直气壮地和别人说自己是商账追收师了。从今年7月份韩X拿到商账追收师的职业资格至今,韩X的公司已接到了5笔委托追债的业务,平均每笔业务涉及金额大概在80万元左右。
    正规追收不用暴力
    一直以来,一说到讨债,人们就容易和威胁、绑架等违法暴力手段挂上钩,而事实上,商账追收和暴力讨债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别:商账追收师不但有个文雅的名字,而且有文明的手段。追收师必须得到债权人的正式委托并签署委托协议书后,才能正式开始工作,他们一般会采取电话催账、信函催账、上门拜访、法律追收等逐步深入的办法。
    韩X拿出了在北京培训时的教材,在《消费者欠款追收》和《企业客户欠款追收》这两本教材里,记者看到了很多细化的追账方法。比如很多欠款企业会采取躲、推、赖、磨、拖等方法拒绝还款,追收人员就要分析不同拖欠借口来制定相应的催收策略。韩X说:在接每笔业务前,我们会先对该笔业务进行一个星期的前期调查,查清楚该账目的性质和追收成功的概率有多大,而后才会跟客户签订有关委托协议。
    账龄长短决定佣金
    韩X告诉记者,商账追收师的佣金一般情况下是和债权人协商决定的,主要是根据账龄和债务的难易程度来决定的。
    《北京现代商报》记者曾看到的一份商账追收业收费标准是这样明确规定的:账龄在半年以内的收取总账目款的10%,账龄在一年以上的收取总账目款的20%~30%,而账龄在三年以上的一般收费要在总账目款的30%以上。业内人士认为,新兴的商账追收业属于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
    未来仍待立法正名
    据悉,商账追收业在我国出现已有将近20多年的历史,但由于讨债人可能涉及债务人的隐私等法律问题,该业务一直存有争议,相关部门也一直禁止追债类型公司进行注册。
    韩X告诉记者,他接受的这次商账追收师的培训,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一个试点项目,如果通过培训可以起到规范追债业的作用,该部可能会联合工商总局等相关部门给商账追收业以合法地位。看来,正如一些关注商账追收行业的新闻媒体所言,商账追收师要追上合法两字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金晓平
    四大追法
    □电话追收主要是前期的铺垫工作,起到提醒作用,对于一般的银行个人贷款追收非常有效。许多人对一般欠款存在侥幸心理,对这些人通过电话催收基本上就可以追回欠款了。
    □信函追收有些欠债人对电话不以为然,如果对方接到数次电话仍没反应的,商账追收师就可以通过比较正式的信函,向其进行追收。
    □上门追收一般是由两位或者多位追收师一同登门拜访,见面后要先出示公司介绍信和债权人的委托书,然后开始进行攻心战,以达到追收欠款的目的。
    □法律追收如果以上三种方法均不奏效的话,从事商账追收业务的公司将与律师事务所合作,追究债务人的法律责任。
    结语
    商账追收师作为一种新的职业身份,在我国得到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认可。韩X是温州江南调查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也是首批商账追收师之一。商账追收师通过电话、信函、上门和法律追收等文明手段,帮助企业追讨债务,与暴力讨债有本质区别。然而,该行业仍需立法正名,相关部门也需规范该业务的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十七条\t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的,人民法院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十五条\t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12-29)\t第十八条\t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
    (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
    (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
    (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
    (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限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
    (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者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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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4 1:40: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