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以有限公司的股权出质的,不需要其他股东的同意。 因为以股权出质的,自登记时质权设立,而根据法律规定,在办理股权出质登记时,并不需要其他股东同意的材料。但是在要实现该质权时,也即要转让该股权时,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取得过半数股东的同意。 相关法律可参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七条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 有限责任公司 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 身份证 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代理 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