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检察院不批捕能公诉。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可以判处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足以防止下列社会危险的,应当予以逮捕: 1、可能实施新犯罪的; 2、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 3、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4、可能对受害人、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报复的; 5、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可以判处以上有期徒刑。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