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
释义 | 抵押担保的范围是主债权,主债权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当事人进行抵押担保的,如果债务人没有履行其到期债务,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进行优先受偿。 一、抵押物拍卖后的清偿顺序 (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四)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担保的,其他抵押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减轻或者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五)同一债权有两个以上抵押人的,当事人对其提供的抵押财产所担保的债权份额或者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抵押权人可以就其中任一或者各个财产行使抵押权(六)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抵押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二、留置权是指什么意思 留置权是指: 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5、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三、抵押登记需要本人去吗 注销登记抵押不是一定要本人去,可以办理委托代为办理,如果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如果债务人及时偿还了债务,则该抵押权可以进行注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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