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自建房拆除如何赔偿? |
释义 | 该文介绍了农村自建房拆迁的赔偿主要包括拆迁房屋价值的赔偿、安置费和搬迁费等,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进行阐述。拆迁补偿安置的时间节点包括: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 法律分析 农村自建房拆迁的赔偿主要包括拆迁房屋价值的赔偿、安置费和搬迁费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拆迁补偿安置的时间节点: (1)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协商议定。 (2)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拆迁补偿。 (3)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4)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集体土地的,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执行;被征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执行。 二、修建自建房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修建自建房需要满足的条件包括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 且也满足以下条件: (1)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 (2)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要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 (3)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 (4)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 在农村地区修建自建房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具体需要满足的条件,可以咨询当地的居委会。若是在不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形下就修建房屋,那么该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是违建建筑,根据规定,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那么被拆迁方就并不能获得拆迁拆迁补偿金。 【温馨提示】当前回复为大多数情况的参考答案,若未能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建议直接咨询律师,5分钟快速响应,问题解决率更高。 结语 农村自建房拆迁的赔偿主要包括拆迁房屋价值的赔偿、安置费和搬迁费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拆迁补偿安置的时间节点包括:在征地公告时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拆迁补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最后,修建自建房需要满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村镇建设规划,且也满足以下条件:农村居民建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能够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能够占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办理出让手续;建房户他处无宅基地的说明书,要村主任、驻村干部签字;在公路旁建房,必须要路政部门的明确意见;涉及河道的,要有水利部门的明确意见。若是在不满足相应条件的情形下就修建房屋,那么该房屋可能会被认定为是违建建筑,根据规定,一旦房屋被认定为违章建筑,那么被拆迁方就并不能获得拆迁拆迁补偿金。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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