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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终止继续盘问的情形
释义
    法律分析:1、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2、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3、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4、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5、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6、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7、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8、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对经过继续盘问已经排除违法犯罪嫌疑,或者经过批准的继续盘问、延长继续盘问时限届满,尚不能证实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外国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当场盘问或者继续盘问后不能排除嫌疑,需要作进一步调查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拘留审查:(一)有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二)有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嫌疑的;(三)有非法居留、非法就业嫌疑的;(四)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或者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嫌疑的。实施拘留审查,应当出示拘留审查决定书,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询问。拘留审查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十日。对国籍、身份不明的,拘留审查期限自查清其国籍、身份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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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7:0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