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农民绝户后土地归属如下: 1、承包方成员全部死亡,即死亡绝户,承包合同因为一方体消灭而终止,发包方有权将土地收回; 2、农村土地是集体的,如果死绝了,没有后人,那么该土地就会收归集体了,也就是收到村里做机动地,村里根据政策可以向外承包,承包费归村里,用于日常支出。 土地所有权的特征: 1、所有权主体的惟一性。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才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国家土地所有权,只可以由代表全国人民利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授权的各级政府行使,其他任何机关、企事业单位都没权利干涉; 2、所有权客体的广泛性。国家土地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相当广泛; 3、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性。国家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惟一所有权主体,但因为国家的特性所决定,国家不直接行使土地使用权,而是依法授权给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行使,国家则采用各种方法和手段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实行监督。 综上所述,土地所有权归于国家,我国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自然人不可以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