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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质押权生效条件及范围是什么
释义
    一、质押权生效条件及范围是什么
    1、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所占有的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的权利。出质人与质押权人订立动产质押权合同,在移转质物的占有之前,并不发生担保物权的效力,出质人只有实际移转质物交付到质押权人占有时质押权才发生效力。
    2、法律依据:《保险法》
    第六十四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质押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另外,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
    二、质押权是什么
    1、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特定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的物权。该财产称之为质物,提供财产的人称之为出质人,享有质权的人称之为质权人。质押担保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质押合同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的内容基本相同。
    2、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两种。动产质权是指可移动并因此不损害其效用的物的质权;权利质权是指以可转让的权利为标的物的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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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3:3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