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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认定书遗失,如何进行补救?
释义
    工伤认定书丢失可补办,可自行向国家工伤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如用人单位不赔偿可诉诸法院,鉴定结果可作为证据;工伤认定书内容包括单位信息、受伤情况、认定依据等;工伤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和预决力,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中可决定不予采信。
    法律分析
    一、工伤认定书没了怎么办
    工伤认定书遗失了,只要提供现有的材料是可以补办的,如果我们在工伤后用人单位不为我们申请工伤鉴定,我们也是可以自己向国家工伤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愿意对我们进行赔偿,我们也是可以向法院进行诉讼的,工伤鉴定结果也可以当作证据呈上法庭的。
    如果工伤认定书丢了是可以补办的。带身份证和病历到劳动保障相关部门(应该是工伤保险科等),调取原件,复印一份,然后让该部门在《工伤认定书》复印件上盖个章,则和原件一样有效。
    二、工伤认定书的内容
    1、用人单位全称
    2、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3、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4、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5、认定结论
    6、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7、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三、工伤认定书的效力
    首先,从证据法角度看,认定工伤决定书在民事诉讼中也是一种证据,法官应当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审查判断,并享有是否采信的裁量权。工伤保险法律属社会法的范畴,但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仍然需要通过民事诉讼进行救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九条并未把认定工伤决定书纳入具有预决效力的证据范畴,但我们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是一种依严格法定程序作出的公文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也具有预决力,当事人一般不得再行争辩,但并非绝对不能推翻。
    其次,从救济途径看,对未生效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认定工伤决定书生效后,即使有错,《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均未赋予救济途径,当事人只能在民事诉讼中请求人民法院不予采信,对这最后的、唯一的救济途径,不应彻底封闭。在民事诉讼中,虽然不能宣告认定工伤决定书无效,但可以决定不予采信。
    结语
    工伤认定书遗失后,可以补办,提供现有材料即可。若用人单位不申请工伤鉴定,可自行向国家工伤鉴定机构申请。拒绝赔偿可向法院诉讼,工伤鉴定结果可作为证据。补办工伤认定书,需身份证和病历,到劳动保障相关部门复印并盖章。工伤认定书内容包括单位信息、职工个人信息、伤害情况、鉴定依据和结论等。工伤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具有证据价值,法官可酌情采信。对未生效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民事诉讼中,虽不能宣告无效,但可决定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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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3:5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