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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担保的相关要求是什么?
释义
    担保机构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设置反担保措施,充分分析担保企业的内部结构及外部关系,设计反担保方案以最大化地将相关企业、相关人牵连进入反担保,并尽可能触动债务人的核心利益,以形成强大的威慑力,督促其履约。
    法律分析
    (一)可变现原则。担保机构要求担保企业设置的反担保措施,主要是反担保物权。应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设置。主要体现在交易市场化,即行使担保物权时,担保机构能够通过市场,对抵押物、质押物进行处置,将实物转化为资金。另外是担保物权核定价格的市场化,担保机构在设计反担保方案时,应主要按照市场化的价格进行设计,合理评估担保物的可变现价格,以保证行使担保物权时,变现价值能够充分覆盖债权。当然在选择反担保抵押物或者质押物的时候并不是价值越高越好,例如A企业申请500万的贷款担保,却提供了市值约1亿的房产作为抵押物,虽然抵押物的价值远远超过担保额度,表面看来价值充分,反担保能力强,然而价值这么高的抵押物变现起来却比较困难,很难找到合适的买家,而且抵押物的价值远远超过担保额度也会一定程度上削弱反担保的约束力。
    (二)法律可追溯性原则。担保机构设计反担保方案,应充分分析担保企业的内部结构及外部关系,总结出担保企业的利益相关者了、以及实际控制者,最大化地将相关企业、相关人牵连进入反担保。一旦担保企业发生风险,担保机构可以尽最大可能对所有的利益相关人进行追偿。典型例子是要求担保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实际经营人签署个人连带责任反担保。
    (三)债务人利益可触动性原则。反担保方案设置应尽可能地触动债务人的核心利益。这些反担保措施对担保机构追偿代偿资金帮助有限,如果发生风险,担保机构可能会遭受一定的损失。但是,如果担保企业违约,其遭受的损失将是极其高昂,甚至是无法承受的。这样,就可以对担保企业形成强大的威慑力,督促其履约。按此原则设计反担保方案的例子如:企业全部动产的浮动抵押、企业股权质押等。
    结语
    担保机构在设计反担保方案时,应遵循可变现原则、法律可追溯性原则和债务人利益可触动性原则。通过市场化设置反担保物权,合理评估担保物的可变现价格,确保变现价值能够覆盖债权。同时,将利益相关人纳入反担保范围,实施个人连带责任反担保,最大化追偿能力。此外,反担保方案应触动债务人核心利益,形成强大的威慑力,以促使其履约。典型的例子包括企业动产浮动抵押和股权质押等措施。通过遵循这些原则,可以提高担保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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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5: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