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合同订立时应知道的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对已知情况未如实告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时对风险承担的意思表示错误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然而,被保险人既往患有的结节是否属于应知情况的范畴,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合同订立时应知道的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有欺诈行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保险人请求撤销保险合同的,在合同订立时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保险人的与保险事项有关的重要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结论:被保险人既往患有的结节是否属于应知情况的范畴,需要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如实告知,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则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