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新进行司法鉴定的限制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可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条件:(一)原鉴定人无资格(二)超出业务范围(三)未回避应回避(四)异议合法合理(五)法院认为需要。 法律分析 重做司法鉴定的条件,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延伸 司法鉴定的限制条件及其适用范围是什么? 司法鉴定的限制条件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司法鉴定的进行限制的规定。这些限制条件包括但不限于鉴定对象的性质、鉴定程序的合法性、鉴定人的资质和独立性等。限制条件的目的是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准确性和可信度。适用范围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各个领域,包括刑事案件中的物证鉴定、民事纠纷中的专业技术鉴定、行政争议中的行政鉴定等。司法鉴定的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司法实践中可能存在差异,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读和适用。 结语 司法鉴定的重新鉴定条件包括原鉴定人资质不符、机构超范围鉴定、未回避等。委托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且提出依据和理由,或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也可适用。司法鉴定的限制条件保证了其公正、准确和可信度。在刑事、民事、行政等领域,如物证鉴定、专业技术鉴定、行政鉴定等,限制条件和适用范围因法律体系和实践而异,需具体情况解读和适用。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章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第四十三条 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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