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和医疗损害重合 |
释义 | 医疗事故和交通事故能够重复赔偿,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责任方和医疗事故责任方根据各自承担的责任进行赔偿,二者之间的责任没有发生重合,需要各自对患者进行民事赔偿。 一、交通事故后就医,遇到医疗纠纷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患者因交通事故产生严重伤害入医院治疗,其人身损害后果源于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的原始创伤原因,因交通事故诉讼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医院存在一定过错,医院的过失主要与损害后果之间有一定可能的因果关系,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但对于患者造成一级伤残的后果,主要原因在于交通事故,且交通事故是损伤的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医院的过错及原因力处于次要地位。原审判令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已经充分考虑了患者的客观情况,在审判权能够行使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很大程度上对患者予以了保护,现患者要求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于法于理均难以支持。 二、终身使用的导尿管,到底是属于后续治疗费还是残疾辅助器具残疾辅助器具的主要功能是辅助残疾人士提高生活质量,而治疗不仅仅在于提高病人的生活质量,更重要的是缓解病痛、医治病症直至维持生命。案件中患者病症需要终身治疗,导尿管需要终身持续使用,其费用属于必然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所产生的费用属于医疗费,而非残疾辅助器具费,鉴于案件实际情况,可对该后续医疗费一并处理。 三、超出20年之后该如何赔偿患者的确需要终身持续使用导尿管,相关费用属于必然发生的医疗费用,患者所需后续医疗费应该会超出原判决确定的数额。司法既是刚性的,也是有温度的,对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及所处的诉讼阶段,本院秉持刚柔相济、帮扶伤残的人文关怀和悯恤之心,对患者关于其使用导尿管及其辅助器材的费用请求,在法律原则许可和司法裁量权范围内最大限度地予以支持。 (一)导尿管及其辅助器材费用就高计算根据本案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参考医院认为的价格,就高确定使用的导尿管及辅助器材价格。 (二)是确定每天使用导尿管4根患者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必须每天使用4根导尿管进行更换,医院认为患者的说法无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客观事实。本院认为,尽管维持患者生命所需的更换导尿管的频率的确未必如其所言,但在可能的情况下,法律允许让患者获得更好的救助与治疗,提高导尿管更换频率应该有助于患者获得更好的治疗体验,并减少感染几率,故本院确定一天4根的标准。 (三)是确定使用期限为20年高院判决对患者使用导尿管及辅助器材费用已按20年计,如参照上述辅助器具费第二次赔偿的期限最多10年,但本院为维护生命生存的基本价值,酌情确定按最长年限20年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各项赔偿费用规定最长期限为20年,对于满20年后仍需要赔偿的费用,如继续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为5年至10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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