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救护车管理制度和使用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救护车为医疗救护专用,实行24小时院内值班或24小时开机,由急诊科主任、护士长签发派车单。司机接到通知后,应在5分钟内做好出车准备,及时出车。 二、使用救护车一律按标准交费,一般情况先收费后出车。如情况紧急或通过电话呼救者,可先出车,出车费由司机负责督促患者补交。 三、住院患者要求到外院就诊、检查或请外院医生会诊、手术者,均按上述收费标准,交纳出车费。 四、每月末由救护车司机将每次派车单和收费单据校对后交财务科审查收支情况,按医院出车补助标准,结算出车补助费。 五、非医疗用车,必须经业务院长签发派车单。私自派车、私自出车和出车不收费,查明责任者,按出车地点收费标准加倍罚款。 六、救护车作为医院的医疗服务用车,只能作用于抢救、转运为重伤病人员,处理紧急疫情及公共卫生防服务等工作使用,如有集体外出参观学习、因医疗工作接送外院专家、接受医用物资、医疗器戒的情况,应报县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审批同意。 七、卫生院必须聘请救护车专职驾驶员,严禁院长及非专职驾驶救护车。 八、救护车驾驶员在行车途中,应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文明行车,礼貌待人,热心为病员服务。 法律依据: 《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 第一条 救护车符合卫生行业标准,标志图案、标志灯具和警报器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并统一车辆编号、车体标识、设备配置,定期检修和消毒。 第二条 救护车报属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执行公安部门关于特种车辆号牌、年检及报废的规定,参加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无手续不全、带有故障隐患、超期服役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运行。 第三条 医疗机构的车管部门定期组织安全驾驶和业务技术培训。 第四条 救护车由当地急救中心(站)统一调派。行政区划不清或交界地带,由首次接听急救电话的急救中心(站)负责调派车辆并做好转接工作。 第五条 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遵守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使用警笛警灯。 第六条 救护车没有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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