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既遂量刑处罚是如何的 |
释义 |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既遂量刑处罚及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特征,包括依法处罚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对制作、复制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从重处罚,以及严厉打击向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文章强调了对淫秽物品范围的严格认定,以及对传播行为的把握和对情节严重的判断。同时,文章强调了保护未成年人的重要性,呼吁成年人要明辨合法与非法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既遂量刑处罚是如何的 1、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 3、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二、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淫秽物品的管理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构成本罪。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行为人不必出于牟利目的。 三、如何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 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认定主要从以下几点来看: (一)、严格认定淫秽物品的范围。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二)、严格掌握传播的概念。对于个人收藏或者在亲友间传播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收缴其淫秽物品,但不构成本罪。 (三)、严格把握“情节严重”这一要件。 所以在网络发达的现实生活中,需要更加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防止他们误入歧途,对于那些传播不良音像制品的当事人,需要根据其造成的后果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作为成年人来讲要分清自己的行为到底是不是合法的,如果不合法,坚决不能做。 结语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对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惩处必须严格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对于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的行为,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罚和罚金。对于情节严重者,刑期和罚金将更为严厉。此外,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特征包括犯罪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等要素。在认定传播淫秽物品罪时,需要严格界定淫秽物品范围、掌握传播的概念,并且要对情节严重进行准确评估。在网络时代,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音像制品的侵害尤为重要。因此,作为成年人,我们应当清楚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并且坚决不做违法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三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九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三百六十七条 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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