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什么税收? |
释义 | 朋友您好,下面为您提供一般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需要缴纳哪些税收的答案,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一、土地增值税 1.一般纳税人 1.1转让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使用权的原价)÷(1+5%)×5%文件依据:财税〔2016〕47号 1.2转让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11%)×11% 文件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 2.小规模 2.1转让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使用权的原价)÷(1+5%)×5%文件依据:财税〔2016〕47号 2.2转让4月30日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3%)×3% 文件依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二、契税。受让方应按照转让价格(或评估价格)缴纳契税,税率为4%. 三、印花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四、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第二十款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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