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适用人员:申请出生入户人员父母。 (二)所需材料: 1.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 3.《计划生育服务证》; 4.下列情况另需提供以下不同材料: (1)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证(准生证)或二孩生育审批表; (2)母亲户籍在广东省外的,提供生育证如无生育证且属一孩生育的,提供母亲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分别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属二孩生育的,提供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所需材料、母亲户籍所在地省级二孩生育规定及母亲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乡镇(街道)和县(区)计划生育部门分别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3)政策外生育的,提供全家户口本、父亲及母亲户籍所在地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 (4)拟入户子女1岁以上(含1岁)办理出生入户的,提供近3个月本区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母亲查环查孕证明。 (三)办理部门:拟入户地村(居)委会和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四)办理程序: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到村(居)委会申请,由村(居)计生办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见附件2),然后到源城区计划生育办证中心办理。 (五)办理时限及结果: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应即时办理。如需进一步核实情况,可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并自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需要延长时间的,应报相关负责人同意并及时通知申请人,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对符合要求的,出具计划生育证明(见附件3)。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按办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拒不配合办证部门调查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出具计划生育证明通知(见附件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