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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超市价格算错了可以投诉吗
释义
    本文介绍了消费者在购买超市商品时遇到价格计算错误时可以尝试与超市协商解决问题,如果无法达成一致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此外,文章还探讨了超市卡是否给退以及超市是否应该开具发票的问题。最后,文章介绍了如何办理食品证,包括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和个体工商户只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律分析
    如果超市在销售商品时价格计算错误,您可以尝试与超市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您可以考虑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
    二、超市卡不给退合法吗
    许多超市推行购物卡、代金券,很多单位购买购物卡作为发给员工的福利或馈赠客户的礼品,因此,商家对使用购物卡、代金券消费的消费者不开发票已经成了其惯常行为。
    对此,消费者协会的相关工作人员认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2条的规定,在消费过程中,消费者索要发票是其应该享有的权利,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开具发票。
    因为发票既可以用作报销的凭证,也可以作为产品质量纠纷的证据,同时更是保障国家税收的重要举措。
    事实上,并非所有的商家出售购物卡都给了购买人发票。
    既然购物卡不是实名卡,而且又没有身份证明,如果超市认为其已经开具发票,应该向消费者出具相关的证据,否则单凭一面之词拒绝向消费者开发票是于法无据的。
    三、超市办食品证多少天
    办企业的话大概需要一周的时间,个体工商户一般当天或者第二天就能够办好。办企业的话那就复杂多了,需要材料也很多,先去工商局注册大厅登记自己企业的名字,名字获核准后工作人员会给你所需要提交材料的清单(大概包括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董事会、总经理聘任、会议纪要、验资报告、公司住所证明等等)。个体工商户的话就简单多了,主要需要证件照、身份证复印件、营业场所证明、如果你经营食品、烟等需要前置许可的商品还需要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
    拓展延伸
    超市代金券在某些地区被广泛使用,但它们是否合法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从法律角度来看,代金券是否合法主要取决于其具体的使用条款和法律规定。
    如果代金券的使用条款中没有明确规定代金券可以用于某些特定的商品或服务,那么在合法范围内,代金券是可以在超市中使用的。但是,如果代金券的使用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代金券只能用于特定商品或服务,那么代金券就只能在该特定范围内使用,否则就可能被视为非法。
    另外,一些地区可能对代金券的使用有法律规定。例如,有些地方规定代金券只能用于购买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而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因此,在使用代金券时,需要注意相关法律规定。
    代金券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具体的使用条款和法律规定来判断。如果在使用代金券时违反法律规定,就有可能被视为非法。因此,使用代金券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使用条款,并确保在合法范围内使用。
    结语
    问题:根据下面这段话写一个80字的结语。
    分析:本题要求根据一段话进行总结,需要对文章内容进行理解和概括。文章主要讲述了消费者在购买超市商品时遇到价格计算错误时可以采取的解决措施,以及超市卡是否可以退费的问题,还提到了超市办理食品证的时间。
    解答:消费者在购买超市商品时遇到价格计算错误时,可以尝试与超市协商解决问题。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向消费者协会进行投诉。此外,消费者在购买超市卡、代金券等消费时,商家对使用购物卡、代金券消费的消费者不开发票已经成了惯常行为。消费者协会的相关工作人员认为,商家有义务为消费者开具发票,因为发票是保障国家税收的重要举措。同时,消费者在办理食品证时,需要根据经营商品的不同进行相应的许可证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十三条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章 经营者的价格行为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
    (七)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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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4:2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