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这位当事人的问题应该是无偿乘坐他人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且在该车辆驾驶员承担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如何划分赔偿责任的问题。这个问题实质上是驾驶员善意搭载他人,而在善意同乘行为中给搭乘人造成的损应该如何赔偿。这种善意同乘往往是驾驶人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邀请或者允许同乘人无偿搭乘自己驾驶的车辆,其核心要素是驾驶人不以牟利为目的,而是旨在为他人提供帮助。虽然善意的同乘行为本身是一种不受法律调整的情谊行为,但搭乘者无偿或以较小成本乘坐他人车辆,并不意味着甘愿冒一切风险,驾驶人此时仍负有保障搭乘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注意义务,如在这一行为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及财产受到损害的,善意同乘行为就转变成了侵权行为,驾驶人应对其过错承担法律责任。此时,要求驾驶人承担法律责任并不是否定助人为乐的良好动机,而是要求驾驶人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保障搭乘人的安全。在司法实践中,为体现司法对情谊行为的有限介入,鼓励助人为乐、相互帮助的施惠行为,会对施惠者采取宽容的态度,在一定范围内减轻其侵权赔偿责任。 一、拼车出事故责任应怎么承担呢 拼车一方或提供搭车机会的司机负有一定的责任,该司机应该对搭乘人员因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是无偿搭车,其所承担的赔偿责任相对有偿较轻。在有偿的拼车活动中,因驾驶人员的过错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拼车活动,因驾驶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其他搭乘人员造成损失的,其他搭乘人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